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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類“ZIJING JEWELRY”商標異議案例分享

    來源:www.169269.com         發布時間:2025-12-31

    異議人: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

    被異議人:惠州市**首飾有限公司

    被異議商標:75903178號“ZIJING JEWELRY”商標(第14類)

    引證商標1:4900367號“ZIJIN”商標(第14類)

    引證商標2:57016783號“ZIJIN”商標(第14類)

    引證商標3:6760228號“ZIJIN及圖”商標(第14類)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案件背景

    被異議商標ZIJING JEWELRY是由惠州市**首飾有限公司申請在“項鏈(首飾),寶石,耳環,首飾盒,手表,手鐲(首飾),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金屬,鐘,珠寶首飾,翡翠”商品上的商標。

    被異議商標“ZIJING JEWELRY”,其構成可以明顯的看出是包含兩個部分:“ZIJING”與“JEWELRY”。其中,“ZIJING”并無明確的實際含義指向;而“JEWELRY”作為固有的英文詞匯,在中文中對應的翻譯是“珠寶首飾”,此術語為珠寶首飾行業的通用表達,故其在作為注冊商標應用于第14類珠寶首飾等相關領域時,顯然缺乏顯著性特征。因此,被異議商標的主要顯著識別要素顯然是“ZIJING”這一部分。

    引證商標1與引證商標2的商標構成文字均僅為“ZIJIN”,而引證商標3則是由“ZIJIN”文字與圖形元素組合而成的商標,其中圖形部分是基于該文字的首字母“ZJ”進行形象化設計所得,二者之間存在明確的對應性關系。同時,鑒于文字在商標認讀過程中的優勢地位,“ZIJIN”無疑是該組合商標的顯著識別內容。因此,引證商標1至引證商標3在顯著性識別文字內容均明顯表現為“ZIJIN”。

    被異議商標的顯著性內容“ZIJING”與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內容“ZIJIN”之間,僅存在細微的文字差異。在商標的文字構成及呼叫方式等方面,兩者呈現出高度的一致性。這種微小的差異在消費者的感知中并不顯著,難以引起足夠的注意,必然導致混淆誤認的發生。甚至基于異議人“ZIJIN”商標本身已經建立的知名度的顯著性事實,以及一般的商標注冊保護規律,容易將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認為系同一主體,或認為二者之間存在某種特殊的聯系,并導致混淆誤認。被異議商標顯然無法發揮商標識別性的功能性作用,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在類似甚至相同的商品項目上,容易導致混淆誤認,二者構成了明顯的近似商標。

    綜上,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商標的文字構成、讀音等方面近似程度明顯,且指定使用在類似的商品項目上,構成了類似商品的近似商標,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。依據“商標應作為區分不同商品或服務真正來源的標識”的商標注冊保護原則,被異議商標的核準注冊與我國現行法律及其立法精神相悖。同時,鑒于引證商標已建立的市場秩序及其商標顯著性的客觀事實,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并不具有正當性。
        故,異議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被異議商標提出商標異議請求。


    事實和理由】

    異議人提交的主要理由:

    一、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的構成、含義、呼叫等方面高度一致,且指定使用在類似的商品上,必然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,構成了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規定的不予核準注冊的情形;

    二、被異議人具有復制摹仿異議人知名商標的嫌疑,缺失了商事主體的所應當具有的誠實信用,意欲造成不正當的市場競爭,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,根據《商標法》第七條、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,應當不予被核準注冊。

     

    【審理結果】

   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: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,屬于類似商品。被異議商標顯著部分“ZIJING”與異議人引證商標“ZIJIN”字母構成、呼叫及整體外觀相近,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,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

    依據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五條規定,我局決定:第75903178號“ZIJING JEWELRY”商標不予注冊。

     

    【典型意義】 

    本案系非常明顯“傍名牌”摹仿他人商標的行為。異議人是大型的綜合型跨國企業,是世界500強企業之一,是金屬礦產首飾行業的龍頭企業。其引證商標“ZIJIN”已經建立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事實,并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。

    作為同業競爭者的被異議人,對于產品銷售業績出色的品牌本身就具有較高的行業敏感性。被異議人出于提升自身產品市場占有率的目的,罔顧異議人長期努力所樹立的商標與商品良好形象,惡意復制并模仿異議人已注冊且使用多年的商標,此舉不僅侵犯了異議人對“ZIJIN”商標的合法權益,更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害,表現出明顯的不正當性,亦背離了誠實信用原則。

    我司之所以將本案作為案例分享,是希望提升大家尊重知識產權意識,以及品牌原創意識。也希望企業或個體能夠加強保護商標專用權,維護好自身的商標信譽。